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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

时间:2008-08-25 11:15:46  来源:  作者: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6190号)、常德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2005122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下发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从2004101日起执行。

  二、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退休退职费总额。

  三、经费渠道。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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