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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规定的享受补助范围和条件: 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的(系指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或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男到女方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他们之中,如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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