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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与产假制度

时间:2008-08-25 11:17:26  来源:  作者:

种类

天数

文件依据

婚假
天数

3天

[1988]国务院令9号
湘劳险[1988]110、218号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丧假
天数

3天

产假
天数

小产

不满4月15—30天

4月以上42天

正常产假90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注解

1、凡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1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1个月。
3、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3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
4、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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